(2014)平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均峰、杨学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均峰,杨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周均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学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周均峰与杨学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平商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学义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宝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学义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宝支行91XXX40账户上的存款2918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