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国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国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金培丽,王昌培,张爱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国华,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负责人:陈学军。原审被告:金培丽,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审被告:王昌培,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张爱多,女,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许国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及原审被告金培丽、王昌培、张爱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国华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国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淼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孙禾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