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在贵、杨怀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在贵,杨怀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437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曙光、陆宝锋,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在贵,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杨怀飞,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在贵、杨怀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士和审 判 员 王雷明人民陪审员 王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