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彦文、陆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孙彦文,陆强,苏州市相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5229号原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法定代表人:沈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彪,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彦文,男,199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华,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系被告孙彦文的父亲。被告:陆强,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第三人:苏州市相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思颖,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彦文、陆强、第三人苏州市相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96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候佳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锦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