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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江同建与魏忠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同建,魏忠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财保60号申请人:江同建,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申请人:魏忠州,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人江同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魏忠州名下迈腾牌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65000元);申请人江同建以本人名下雪佛兰牌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同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忠州名下迈腾牌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65000元);二、查封担保财产:江同建名下雪佛兰牌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江同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帅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