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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永荣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荣,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179号原告李永荣,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法定代表人吴刚,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荣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案中,原告李永荣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荣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永荣负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