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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淑敏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敏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2刑初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淑敏,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淑敏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淑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淑敏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交警六大队申请调解,并在交警六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并履行完毕后,被告人陈淑敏又对交警六大队调解结果不满意,于2016年2月4日、2016年2月22日、2016年2月24日、2016年3月8日、2016年5月13日、2016年9月6日多次到位于保定市植物园的保定市交警六大队滋事,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打砸交警六大队的公务制式警车,严重影响了交警六大队的办公秩序。经鉴定,被告人陈淑敏打砸警车造成的损失共计1370元。另查明,2016年2月4日因被告人陈淑敏用随身携带的锤子,打砸损坏交警六大队办公室的窗户玻璃、椅子,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韩村北路派出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016年2月24日因被告人陈淑敏打砸损坏交警六大队的警车,并把车胎放气,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对被告人陈淑敏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后因陈淑敏患有癫痫病,未执行行政拘留。本院审理过程中,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本院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陈淑敏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淑敏当庭不表异议,且到案经过、侦办经过、被告人陈淑敏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淑敏供述、证人孙某证言、证人吴某证言、证人王某证言、证人刘某证言、证人任某证言、辨认笔录、被打砸汽车照片、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民事卷宗、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谅解书等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淑敏以暴力打砸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制式警车的方式,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综合全案鉴于被告人陈淑敏当庭认罪,且被害单位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被告人陈淑敏予以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淑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