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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志艳与李玉彩、彭淑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艳,李玉彩,彭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艳,1969年2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红岭路286号。被执行人:李玉彩,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汤山镇万寿社区二小区10栋401室。被执行人:彭淑贞,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汤山镇万寿社区二小区10栋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艳与被执行人李玉彩、彭淑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