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县文、李建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县文,李建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10号申请执行人朱县文,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建岭,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朱县文与李建岭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建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申请人朱县文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于2017年4月21日将案件款全部领走,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李铁山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