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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县文、李建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县文,李建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10号申请执行人朱县文,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建岭,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朱县文与李建岭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建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申请人朱县文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于2017年4月21日将案件款全部领走,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李铁山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