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选梅、王晓光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选梅,王晓光,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535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刘选梅,被申请人:王晓光。被申请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选梅、王晓光、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选梅、王晓光、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14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714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56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南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