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更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毅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毅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569号罪犯吴毅,男,1961年5月28日,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扬州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通州监狱。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扬江刑初字第036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财产收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扬刑二终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吴毅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俊、书记员吴宝群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通州监狱指派警官XX、费雯雯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吴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毅假释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社区矫正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司法局同意接收罪犯吴毅,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舜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思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