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广伟申请执行李建房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伟,李建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伟,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李建房,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2016)豫1723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李建房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建房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成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