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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锦州百合食品有限公司与保定源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锦州百合食品有限公司,保定源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270号原告锦州百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清文,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强,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崇江,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源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南小王村村东。负责人柴伟,公司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百合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源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告锦州百合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标的变更为1万元万.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请求申请书,撤回对被告保定源野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百合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阳审 判 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日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