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永红、徐朝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红,徐朝汉,朱添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林永红,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徐朝汉,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朱添玉,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林永红与被执行人徐朝汉、朱添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2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240000元及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朝汉、朱添玉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朝汉、朱添玉的银行账户,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朝汉、朱添玉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查封(限制过户)了被执行人徐朝汉所有的“思威牌”闽F×××××小型汽车壹辆,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现申请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824执1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夏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