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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邓汝生、邹新华、邓勇钢、杨枝限期腾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温国战,局长。委托代理人游波,男,汉族,醴陵市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提起、承认、放弃、变更强制执行请求,进行和解、参加听证、协调、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邓汝生,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执行人邹新华,女,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执行人邓勇钢,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执行人杨枝,女,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邓汝生、邹新华、邓勇钢、杨枝限期腾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陈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利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