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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执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骆伟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骆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3372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骆伟健,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骆伟健财产刑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骆伟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骆伟健拒不履行法定罚金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骆伟健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骆伟健有银行存款4021.33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并转执行费200元,缴纳罚金3821.33元,除此之外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骆伟健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字33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