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君与被告陈玉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君,陈玉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1民初928号原告:陈玉君,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内。被告:陈玉芳,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内。原告陈玉君与被告陈玉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芳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玉芳给付欠款28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陈玉芳于2016年合伙养羊,于2017年解除合伙关系。经结算,被告欠我投资款28000.00元,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至今未给付。被告陈玉芳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陈玉君与被告陈玉芳系兄弟关系,2016年6月22日,双方合伙养羊,并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原告陈玉君出资金、被告陈玉芳以劳务出资,利润均分。被告陈玉芳在经营管理中,将羊私自出卖抵偿个人债务,双方因此产生分歧。2017年2月4日,原、被告解除合伙关系。经双方结算,被告陈玉芳尚欠原告陈玉君投资款28000.00元。被告陈玉芳于2017年2月18日给原告陈玉君出具欠据,原告陈玉君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但被告陈玉芳一直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玉君提交的欠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玉芳与原告陈玉君达成合伙协议,原告陈玉君按约定实际投入资金,被告陈玉芳以劳务出资,双方形成个人合伙关系。被告陈玉芳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将羊出售抵偿其个人债务,双方自愿解除合伙关系。双方在合伙关系解除时清算,被告陈玉芳欠原告陈玉君投资款28000.00元,被告陈玉芳拖欠原告陈玉君合伙投资款28000.00元未还,侵害了原告陈玉君的合法权益,对原告陈玉君要求被告陈玉芳给付28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君合伙投资款2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被告陈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殷大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