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秦志宾与王占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宾,王占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210号原告秦志宾,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王占权,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志宾诉被告王占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志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占权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被告王占权名下的位于偃师市府店镇西口孜村文化大院内房产一套。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秦志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占权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被告王占权名下的位于偃师市府店镇西口孜村文化大院内房产一套。申请费1195元,由原告秦志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东旭审 判 员 :师淑桃代审判员 : 张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姬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