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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卢小清与户县友好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小清,户县友好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卢小清,女,1991年4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瑜,女,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负责人:吴志英,系该院院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卢小清与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125民初3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1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5执5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