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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方云富与郭盘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云富,郭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方云富,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郭盘荣,女,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方云富与被执行人郭盘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郭盘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方云富财产损失600.00元;驳回原告方云富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云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郭盘荣账户中的存款675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4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