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安伟文与涂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伟文,涂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初627号原告:安伟文,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现住南昌县。委托代理人:胡杰,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惠明,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原告安伟文与被告涂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惠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伟文诉称:2015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购买约翰迪尔农机设备,并出具借据1份,载明以农机补贴款作还款抵押,如有不配合行为,从借款之日起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取得借款后并未按言明的农机补贴款偿还借款,使原以农机补贴款作抵押还款目的不能实现。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涂惠明未答辩,也为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举证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常住人口简项详细》及被告出具的借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所举证据为原件,本庭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涂惠明因购买农机设备,向原告安伟文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借据载明:被告涂惠明借到原告安伟文10000元,将补贴款存折作抵押,补贴款到帐后,由原告自行支取用于偿还借款,如不配合,被告愿承担一切责任,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被告之后修改补贴款存折密码,拒不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涂惠明向原告安伟文借款属实,被告拒不还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涂惠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安伟文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限被告涂惠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安伟文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涂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喻性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