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琴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琴,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刚,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系��告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10号电信大楼。负责人:该公司谷开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厚本,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琴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我郑琴撤回上诉及撤回原审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予以认可,符合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郑琴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上诉及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均由上诉人郑琴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柳审 判 员 王 琼审 判 员 蔡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齐晶晶书 记 员 徐 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