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新明与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明,孙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233号原告:谢新明,男,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孙海波,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黔西南州农业银行职员,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谢新明诉被告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谢新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新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谢新明负担。审判员 谢贤斌特邀调解员陈露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天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