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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淑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63号被执行人:刘淑琴,女,1954年8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淑琴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刘淑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淑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刑初25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淑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李庆玉审判员  张伯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