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渭南市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雷振乾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雷振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合阳县城关镇太山西路162号。法定代表人雷天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雷振乾,男,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西街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振乾返还渭南市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1、2层铺门面房,赔偿渭南市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经执行,将1、2层铺门面房执行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其余部分双方当事人同意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359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福林审 判 员 雷 宏人民陪审员 杨红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