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多智与韩登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多智,韩登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王多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委托代理人李光文,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韩登寿,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多智与被执行人韩登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32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韩登寿应给付王多智的种子款20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宗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