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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0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93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文杰,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津0116执409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文杰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