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郑平与孙德标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60号申请保全人:郑平,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孙德标,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申请保全人郑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孙德标所有的黑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孙德标所有的黑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郑平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 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玉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