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19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陈凤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陈凤群,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9579号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1幢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0371938A。法定代表人:林圬柴,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建权,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伟杰,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联沙管理区,组织机构代码28003607-4。法定代表人:陈凤群。被告:陈凤群,女,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联沙四村,组织机构代码28000752-1。法定代表人:陈凤群。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陈凤群、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材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新力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1096289元;2.被告新力公司支付违约金54664元(以全部剩余租金1096289元为基础,按年利率20%,从2016年9月25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5日,违约金请求判令至被告实际履行日);3.被告陈凤群、新光材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新力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合同编号:CL2016043310051)。合同约定:原告根据新力公司对出卖人和租赁设备的选择,向四间出卖人购买租赁设备,并出租给新力公司使用;租赁期间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首付租金1093800元于2016年5月25日支付,其余各期租金总和合计3061890元,手续费162630元。租金及支付方式按租赁事项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三)款,按时支付各期租金及本合同规定之其他费用,系承租人的必要义务,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规定之费用到期后仍未支付者,承租人即应负违约之责,并应自违约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计迟延利息。2016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新力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变更协议》,约定首付租金变更为319500元,其余各期租金总和合计1319980元,手续费67860元。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定被告新力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手续费及部分租金合计304630元,根据上述变更协议,该款冲抵迟延利息13079元、手续费67860元,余款223691元作为6月、7月的全部租金及8月的部分租金。上述合同签订后,于2016年8月当期租金开始,被告新力公司未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新力公司并未按约履行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新力公司未依约清偿,经营状况已发生实质恶化,故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内容并依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原告有权终止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新力公司支付自2016年8月起全部租金1096289元。被告陈凤群、新光材料公司为被告新力公司的连带保证人,签立与被告新力公司负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书,故原告请求上述各被告对被告新力公司的上述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的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新力公司、陈凤群、新光材料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有原件核对、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变更协议》、《协议书》、《保证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各期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均作了详细明确约定,现被告新力公司自2016年8月起没有按约定支付租金,显属违约,原告要求新力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及按年利率20%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凤群、新光材料公司自愿承诺对新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签订保证合同后主合同作出了变更,因是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力公司、陈凤群、新光材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096289元及以该款从2016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违约金给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二、被告陈凤群、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58.58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按判项的责任方式承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20158.5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婉慧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人民陪审员  林 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凌其辉书 记 员  李嘉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