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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8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祯良与马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祯良,马德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140号原告:王祯良,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城市花园*******室。被告:马德泉,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木垒县村民。原告王祯良与被告马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王祯良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祯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祯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王祯良负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