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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碧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碧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97号被执行人刘碧进。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碧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碧进已履行了(2016)鄂02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9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