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邢永华与李泽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永华,李泽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484号原告:邢永华。被告:李泽红。原告邢永华与被告李泽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邢永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永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史少和负担。审判员 张守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强光华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