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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晓俊、谢东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俊,谢东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财保8号申请人:杨晓俊,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申请人:谢东煌,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揭阳市榕城区,现住揭阳市揭东区。申请人杨晓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东煌名下的本田雅阁小轿车1辆(车牌号码:粤V×××××,车辆识别代号:LHGCP165D8XXXXXX,发动机号:9XXXXXX)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杨晓俊以现金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向申请人借款3笔共55000元经催讨至今未果,为便于今后判决顺利执行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谢东煌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V×××××号本田雅阁小轿车1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杨晓俊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理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威廉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文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