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7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吴荣娥与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娥,李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35号原告:吴荣娥,女,生于1942年11月2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庭审,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晓霞,女,生于1971年11月2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吴荣娥与被告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吴荣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荣娥负担。审 判 长  梅景宏审 判 员  桂 彦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