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12民初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范颖与扬州智诺家具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颖,扬州智诺家具有限公司,徐平,耿心芹,万隽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5508号原告:范颖,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智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徐平,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81982********,住上海市静安区(原闸北区)甘肃路***弄*号。第三人:耿心芹,女,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第三人:万隽,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范颖与被告扬州智诺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平、耿心芹、万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范颖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范颖负担。审 判 长  周姝人民陪审员  王红人民陪审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