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140号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邹光辉、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余额人民币38.95元,期限一年即自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二、2017年4月1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邹光辉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的房屋产权(已设立抵押),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三、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邹光辉名下所有的汽车车辆产权,期限二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你单位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