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3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忠存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忠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3刑终5号原公诉机关泸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忠存,男,白族,云南省泸水县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泸水县六库镇新寨村委会旧寨组**号,捕前暂住泸水县六库镇向阳西巷1单元201室。2006年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0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泸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县看守所。泸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忠存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332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何忠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何忠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2月起,被告人何忠存以每个海洛因零包50元至100元,3至4粒小红牛100元的不等价格,向密小科、石剑峰等人多次贩卖毒品。2016年3月10日16时50分许,民警在泸水县六库镇向阳西巷30号1单元201室内将被告人何忠存抓获,当场从其住所,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袋,疑似毒品片剂199粒,手机4部,电话卡2张,吸毒工具、未打印的彩票纸,摩托车1辆,在其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800元。经称量,黄白色碎块状疑似毒品海洛因毛重9.97克,净重9.38克;红色片剂状疑似毒品片剂199粒毛重21.05克,净重20.25克。经怒江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从送检的1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2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2006)敦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密小科、石剑峰等人的证言、通话清单、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照片以及被告人何忠存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何忠存长期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9.38克;甲基苯丙胺20.25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忠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随案移交的扣押人民币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扣押物品包装纸1卷、手机4部、吸毒工具1卷(使用过的锡纸)、吸毒工具1张(已经吸食过毒品的锡纸)、吸毒工具(吸食过毒品的锡纸)、吸食工具1张(用于吸食毒品的锡纸)、打火机8个(吸食毒品用的气体打火机)、吸食工具2个、(用于吸食毒品冰毒的工具)、手机电话卡1张、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何忠存以自己是内线,涉案毒品是对方拿来的;没有贩卖过毒品;有立功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泸水县看守所出具了一份情况反映,证实何忠存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六起涉枪事实。经查证,六起涉枪事实属实。本案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2006)敦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密小科、石剑峰等人的证言、通话清单、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照片、情况反映以及被告人何忠存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忠存长期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在其住所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9.38克;甲基苯丙胺20.25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何忠存提出的有立功情节的上诉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自己是内线,毒品系对方拿来的;没有贩卖过毒品的上诉意见与公安机关的说明和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诉人何忠存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和立功表现,给予其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判定罪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泸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332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泸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332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何忠存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文灿审判员 郁石晶审判员 和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宜芯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