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洪文恕、刘礼胜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文恕,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9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文恕,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礼胜,男,汉族,1952年5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宏桂,女,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力群,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平,女,回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蓓,女,回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再审申请人洪文恕因与被申请人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5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洪文恕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遗漏了被申请人严重侵害申请人名誉权的部分事实,没有按照证据规则全面审核证据,以部分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王宏桂和王德平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夏法院)与刘礼胜、任力群共同侵害申请人的名誉权,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和任蓓在新浪博客上发表博文诽谤申请人违法乱纪、贪赃枉法、诈骗钱财和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在申请人老家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家湾共同诽谤申请人诈骗钱财侵害申请人名誉权的事实。(二)刘礼胜、任力群在江夏法院为向申请人索取不当利益,非法拉横幅、呼口号,毫无根据地宣扬申请人诈骗钱财,王宏桂和王德平具有共同的故意,其分工为假装跳楼,应当认定王宏桂和王德平共同参与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刘礼胜、任力群、王宏桂和任蓓在新浪博客上发表博文诽谤申请人违法乱纪、贪赃枉法、诈骗钱财的证据充分,刘礼胜、任力群和案外人薛某多次威胁申请人称,任蓓帮助制作了上传网络的相关材料,且上传博文的内容与刘礼胜、任力群假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申请人的材料完全相同,发表博文的博客账户为任力群,应认定为该博文系被申请人所为。刘礼胜、任力群和王宏桂在申请人老家诽谤申请人诈骗钱财的事实,有一、二审证人汪某、邓某和胡某的出庭证言相互印证,且刘礼胜和任力群在一审中承认到过申请人老家索要钱财,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综上,原审判决遗漏认定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名誉权的部分事实,没有支持申请人一审的部分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且原审法院未予调查遗漏部分事实的证据,申请人将获得新的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请求再审。刘礼胜、王宏桂、任力群、王德平、任蓓共同提交意见称,刘礼胜、任力群与洪文恕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已就双方的债务和澄清恢复名誉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达成协议以后,刘礼胜和任力群没有采取过任何过激行为。洪文恕参与协助其兄开办公司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刘礼胜和任力群上访、控告和检举是行使公民的权利。洪文恕指控刘礼胜、任力群、王宏桂和任蓓在新浪博客上发表博文没有依据。洪文恕违反《协议书》的约定,刘礼胜、任力群和王宏桂到洪文恕的老家找其兄洪某也只是为了要回欠款,不存在侵害洪文恕名誉的行为,请求驳回洪文恕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江夏法院门口实施拉横幅行为的是刘礼胜和任力群,一、二审法院据此已认定刘礼胜和任力群的行为构成侵权。王宏桂和王德平在法院楼顶佯装跳楼的行为,不属于侮辱或诽谤的方式,且该行为与洪文恕名誉受到损害的后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所以一、二审法院认定王宏桂和王德平不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刘礼胜、任力群和王宏桂依据与洪文恕之间的协议和欠条到洪文恕的老家向其索要欠款,在此过程中与洪文恕的亲属发生争执属实,但其目的是为了处理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并非故意宣扬其诈骗钱财,洪文恕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能反映刘礼胜、任力群和王宏桂与洪文恕的亲属发生了争吵,不能证明刘礼胜、任力群和王宏桂有侮辱、诽谤等侵害洪文恕名誉权的行为。洪文恕指控刘礼胜、任力群、王宏桂和任蓓共同在新浪博客上发表博文侵害其名誉权,二审法院依洪文恕的申请向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进行调查取证,但因涉案博文发表时间过长而无法核实,无法证明上传涉案博文者的真实身份。洪文恕在申请再审中也未提供新的证据,一、二审法院因证据不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洪文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洪文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辉审判员 冯雅婧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