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正杰、丁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杰,丁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黄正杰,男,195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丁玉龙,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正杰与被执行人丁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丁玉龙欠申请执行人黄正杰货款46930元,在来安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或滁州市鹭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丁玉龙或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后,被执行人丁玉龙在来安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或滁州市鹭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付款数额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正杰的货款;如来安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或滁州市鹭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付款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正杰的全部货款,则余款由被执行人丁玉龙另行立即支付。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