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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立与吕新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立,吕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91-1号申请人陈立,男,1984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吕新杰,女,53岁,汉族,退休,现住乌兰浩特市。申请人陈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新杰所有的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的现金3600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王博仁巴雅尔、崔敏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王博仁巴雅尔、崔敏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现裁定如下:对王博仁巴雅尔的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XXXX号房屋、对崔敏的兴安盟房权证乌兰浩特市字第XX**号房屋予以扣押,不得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汝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