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5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高光绪与青岛天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绪,青岛天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213号原告:高光绪,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天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国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先,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光绪与被告青岛天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天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光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7元,减半收取2188.5元,由原告高光绪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冷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