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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执复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范某1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范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执复1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程某,女,汉族,1981年9月5日生,教师,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范某1。法定代理人:范某2,男,汉族,1979年3月6日生,教师,住淮安市淮阴区。程某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淮阴法院)作出的(2017)苏0804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淮阴法院查明,范某2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淮阴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范某2与被告程某离婚;二、婚生女范某1随原告范某2生活,由被告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1000元,于每年度的11月20日前给付当年度的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范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被告程某拆迁房款22万元;四、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范某2车辆出售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范某2负担120元,被告程某负担120元。2016年1月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淮中民终字第02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淮阴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二、程某可于每周末择一日、法定节假日择一半、婚生女范某1寒暑假时择两周时间行使探视权;三、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电动车、洗衣机归程某所有。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双方各半负担。后范某1于2016年11月25日向淮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1.6万元(2015年9月―2016年12月)。淮阴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苏0804执365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程某存款16140元。2017年1月5日,淮阴法院退还5000元给程某,并留存1.1万元抚养费(2016年2月―2016年12月)待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程某提出异议称:1.对方未按照判决书执行,未给付异议人该得的夫妻共同生活用品。本案二审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修改了夫妻共同生活用品的分割和探视权的明确,但对方拒绝交付。2.本案与范某2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范某2虐待孩子,异议人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目前正在二审审理。3.执行庭认定生效时间错误,致执行的金额有误。子女抚养费应从二审判决书送达后且子女实际离开之日起计算抚养费,即从2016年1月26日起算。4.范某2是离婚案件的过错方,一审判决异议人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是不公正的,且申请执行人对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5.申请执行人已再婚。6.异议人离婚后购买了房屋,还贷压力大,异议人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有限。综上,请求撤销(2016)苏0804执3653号执行裁定书。淮阴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程某认为范某2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生活用品义务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范某2履行相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不能据此拒绝给付子女抚养费用,且也不能证明法院扣划其1.1万元存款违法。异议人程某认为范某2虐待孩子,其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法院应当暂缓执行,以及范某2已再婚,程某离婚后购房无抚养能力,并据此要求撤销扣划裁定,均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异议人程某认为法院执行的抚养费起算时间错误,因本院已按异议人程某要求的起算时间重新核算抚养费,并将多扣划的5000元返还给了异议人程某,属于执行机构自行纠正,已无异议。异议人程某认为范某2是过错方,法院判决异议人程某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不公正,该异议是认为原生效判决有错误,异议人程某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至于异议人程某认为范某2对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也不能证明法院的扣划行为违法,故对异议人程某该异议亦不予采纳。据此,淮阴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苏0804执异2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程某的异议。程某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复议称:1.淮阴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复议人。程某与范某2离婚纠纷一案,历经淮阴法院一审和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判决,于2016年1月12日送达。在复议申请人提交执行异议书时,一并提交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证明判决文书的错漏之处,范某2并未交付复议申请人应得的夫妻共同生活用品。复议申请人要求以物品的价值抵付抚养费。2.淮阴法院异议审查程序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复议申请人提交执行异议书后,淮阴法院行政庭并没有成立合议庭,只有一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在问卷现场并未见到裁定书上的审判人员。3.法院未对实际情况予以审查,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权益。范某2虐待孩子,异议人在申请抚养权变更中提交了范某2故意虐待孩子的证据材料,淮阴法院置之不理。复议申请人离婚后购买生活必需的住房,经济发生困难,如按判决的标准支付将使复议申请人一家因离婚而陷入困境,连最低生活也没有保障。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必然导致执行结果的不合法,将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淮阴法院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中级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范某2于2017年4月11日答辩称:关于“未交付复议申请人应得的夫妻共同生活用品”问题。原一审判决中未判决任何物品给复议申请人,二审中经协调,本人同意将电动自行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给程某。二审判决后,本人如期将二审判决的费用、物品在程某单位领导及本人单位同事的见证下一次性给清,不存在物品未交付的情况。关于复议申请人所说的“虐待孩子”的问题。答辩人不存在虐待孩子的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淮阴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2016年12月23日,淮阴法院从扣划的16140元款项中扣收程某应承担的执行费140元。程某诉范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淮阴法院作出(2016)苏0804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苏08民终384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是否错误;2.异议审查程序是否违法;3.对异议人所称范某2“虐待孩子”等事应否审查;4.异议裁定应否撤销。关于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是否错误问题。本院判决范某2与程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电动车、洗衣机归程某所有,程某应给付范某1抚养费用。因双方所负义务性质不同,依法不好直接进行抵冲,执行人员已告知程某对生活用品可另行申请执行。程某提出异议时要求以生活用品的价值抵付抚养费,并要求暂缓执行的理由于法无据。另外,复议申请人未提供淮阴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材料,故其申请复议时称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无事实根据。关于异议审查程序是否违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中,淮阴法院在办理程某异议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合议庭合议的意见作出裁定。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审判长兼承办人陈国君与书记员王陆琳找程某和范某2谈话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称异议审查程序违法无事实根据。关于对异议人所称范某2“虐待孩子”等事应否审查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因复议申请人所称范某2“虐待孩子”以及支付抚养费有困难的情况非法院执行行为,不属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对于复议申请人所称范某2“虐待孩子”一事,其已依法向淮阴法院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对此问题本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另外,如复议申请人认为判决其承担的抚养费偏高,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关于异议裁定应否撤销问题。本案中,淮阴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程某银行存款1614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外多执行5000元,对此问题,淮阴法院已在异议裁定作出前自行纠正,并将多执行的款项退给了异议人。因复议申请人依法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1万元,在淮阴法院已对错误执行部分自行纠正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扣划裁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程某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淮阴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4执异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国华审判员  邱志敏审判员  徐海波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 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