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农兰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农兰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339号原告: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城东路福州商业街86号。法定代表人黄恒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励,广西万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兰秋,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农兰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百色市迎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慧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