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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古浪县水务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浪县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古浪县水务局,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昌松路。法定代表人:严安国,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古浪县水务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古浪县水务局给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古浪县水务局已给付本金200000元,对利息被执行人古浪县水务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