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医院西邻黄河二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魏家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军,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69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爱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