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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卢氏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任耀榜、陈成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氏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耀榜,陈成纪,陈三,洛阳市鑫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504号原告:卢氏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银学,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氏县顺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三女,董事长。被告:任耀榜,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卢氏县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局退休职工,住卢氏县。被告:陈成纪,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告:陈三女,女,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鑫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三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氏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卢氏县顺运矿业有限公司、任耀榜、陈成纪、陈三女、洛阳市鑫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氏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氏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氏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卢氏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