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韩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崇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住平凉市。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某,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崇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一案,崇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甘0823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法定期间内,被告人韩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玲、吴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韩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韩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崇信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3刑初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崇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史富强代理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秉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