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志钢与任冠亮、任永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钢,任冠亮,任永海,申成兰,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1部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4361号原告王志钢,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吕林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冠亮,男,汉族,1995年2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任永海,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申成兰,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1部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钢诉被告任冠亮、任永海、申成兰、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1部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王志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任冠亮、任永海、申成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钢申请撤诉,被告任冠亮、任永海、申成兰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志钢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任冠亮、任永海、申成兰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志钢负担。反诉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任冠亮、任永海、申成兰负担。审 判 长 肖培源助理审判员 王秀明人民陪审员 程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