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矿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矿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矿伟,男,住河南省渑池县。2007年1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12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2017年2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解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矿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琰、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矿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左右,被告人马矿伟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齐某2相识,马矿伟谎称自己叫张军辉,是做手机生意的,可低价购进手机,准备在三门峡市开手机店。后马矿伟以低价帮齐某2购买两部苹果6plus64G手机为由,骗取齐某2购机款8100元,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矿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齐某2的陈述;证人齐某1、张某的证言;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马矿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查证属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矿伟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矿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矿伟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诈骗犯罪,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矿伟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诈骗罪没有判决,系漏罪,对其依法应当与之前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矿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其之前犯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矿伟的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矿伟退赔人民币8100元,发还被害人齐某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庆果人民陪审员 吕志强人民陪审员 高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