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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秦某与白某、武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白某,武某1,武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840号原告秦某,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白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武某1,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武某2,女,44岁,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秦某与被告白某、武某1、武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武某1的起诉。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白某、武某1的起诉。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荀孟琳 搜索“”